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2015-09-10 14:59:23 作者: 来源:食化稽查分局 ( 次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化妆品稽查队伍建设,强化相对独立稽查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激励机制,调动稽查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绩效,提升稽查功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以案件领衔、靠案件支撑、用案件说话”,坚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简便易行、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食品化妆品稽查人员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州局)干部任用、职称评聘和评先选优工作中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化妆品稽查机构内部对在编在岗稽查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机构通常由稽查机构主要领导负责,由稽查机构副职领导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管理部门为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人员包括综合岗位和稽查岗位工作人员,以下所称稽查人员专指在稽查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培训、目标任务、稽查执法、作风纪律、廉洁自律五个方面。

(一)教育培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修养,努力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做到学有笔记、学有心得。

(二)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年度总体工作目标任务个人分解落实责任,高标准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做到事前有方案、过程有痕迹、事后有总结。

(三)稽查执法。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依规履行稽查执法职责。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裁量准确、文书规范的要求。

(四)作风纪律。顾全大局甘于牺牲奉献,爱岗敬业勇于担当重任,精诚团结乐于帮助同志,稽查办案作风严谨、吃苦耐劳、雷厉风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工作秩序。

(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条禁令》及州局有关要求,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维护食品化妆品稽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办法及权重

 

第六条 绩效考核实行100分制,采取日常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稽查机构领导定性考核和考核机构量化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量化考核占权重的90%,定性考核占权重的5%,民主测评占权重的5%。

第七条 日常绩效考核是年终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是年度量化考核分值的主要统计依据。日常绩效考核以个人自考为主,即对照日常绩效考核细则(附表1)每月由个人记录和统计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查找自身存在问题,确定当月日常绩效考核分值意见,稽查机构分管领导分别审核个人自考情况,确定当月个人日常考核分值意见,其结果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考核机构留存,作为年度量化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以考核机构施考为主。以下三项考核合计分值确定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值。

(一)对照年度绩效考核细则(附表2),由考核机构统计日常绩效考核情况,提出年度个人量化考核分值意见;

(二)考核机构通过召开干部大会组织民主测评,确定个人民主测评量化分值;

(三)稽查机构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根据日常工作表现,提出个人定性考核分值意见。

第九条 绩效考核突出稽查执法效能。教育培训占权重的5%,目标任务占权重的15%,稽查执法占权重的40%,作风纪律占权重的15%,廉洁自律占权重的15%。

 

第四章  量化分值的确定

 

第十条 绩效考核的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廉洁自律项均在基础分值基础上,执行考核细则扣分标准后,确定量化分值,扣分合计不高于该项基础分。

目标任务项量化分值按上款办法确定,稽查机构领导副职按分管的全部稽查人员目标任务项量化分值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一条 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按稽查人员参与案件办结的数量比重及质量情况确定。该项基础分40分,其中,案件办结B(25分)、五万元以上案件办结C(5分)、督办或联合执法案件办结D(5分),州局以上表彰或媒体曝光案件办结E(5分)。

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A=B×L/X+C×M/Y+D×N/Z+E×P/O。

L:稽查人员年度案件办结数;

M:稽查人员年度五万元以上案件办结数;

N:稽查人员年度督办或联合执法案件办结数;

P:稽查人员年度受州局以上表彰或媒体曝光案件办结数;

X:稽查机构年度案件办结总数;

Y:稽查机构年度五万元以上案件办结总数;

Z:稽查机构年度督办或联合执法案件办结总数;

O:稽查机构年度受州局以上表彰或媒体曝光案件办结总数。

稽查执法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准、自由裁量不当、案卷制作不规范等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项扣1分,合计不高于该项基础分。

发生重大执法过错被媒体曝光、在行政复议中被责令撤销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引发重大信访案件的此项不得分。

第五章  综合岗位稽查人员的考核

 

第十二条 综合岗位稽查人员指稽查机构领导及综合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综合部门工作人员除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一条外均适用本《办法》,其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按当年全部稽查人员量化分值的平均值(V)计算。

鼓励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稽查执法,每参与一件案件查办,按一个加分百分点W加分。

加分百分点W=(U-V)/X。

U:当年稽查人员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个人最高值:

V:当年稽查人员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的平均值;

X:稽查机构年度案件办结总数;

第十四条 稽查机构主要领导不参加本级稽查人员绩效考核。

稽查机构副职领导除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一条外均适用本《办法》,其目标任务项量化分值按第十条第二款计算,其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按当年分管的全部稽查人员量化分值的平均值计算。

 

第六章  考核加分办法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当年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以上级别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中共延边州委、州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到州局表彰的加1分;

(二)撰写稽查执法类论文或调研文章,刊发在国家级刊物上的加3分,刊发在省级刊物上的加2分,刊发在州级刊物上的加1分;

(三)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法定休假政策,15天以上加3分,达到10天加2分,达到5天加1分;

(四)稽查人员办结10万元以上案件的加1分,20万元以上的加2分,30万元以上的加3分。

稽查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量化分值与加分项合计分值不高于100分。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最终获得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值确定当年参加州局干部任用、职称评聘和评先选优工作单位推荐顺序。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单位推荐资格。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国家机关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被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追责的;

(三)因违法工作纪律被州局以上级或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其它经绩效考核机构认定需要一票否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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