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化妆品稽查机构制度汇编

2015-09-10 15:11:50 作者: 来源:食化稽查分局 ( 次点击)

 

食品化妆品稽查机构

制度汇编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制

 

 

 

 

前  言

 

    为不断提高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强化相对独立稽查机构内部管理,在全面学习和落实《hd57365制度汇编》的基础上,着眼稽查机构改革发展,结合内部管理和稽查执法实践,对现行有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和优化,新增了《稽查执法全程记录制度》、《稽查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等内容,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现汇编成册,请遵照执行,并不断总结和完善。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类制度

主要职责…………………………………………………………1

各部门职责………………………………………………………2

岗位职责…………………………………………………………3

 

第二部分  管理类制度

会议制度…………………………………………………………4

请销假及考勤制度………………………………………………5

公文处理规定……………………………………………………6

廉洁自律规定……………………………………………………7

绩效考核办法……………………………………………………8

 

第三部分  执法类制度

行政处罚审批权限规定…………………………………………9

行政处罚合议制度………………………………………………10

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制度………………………………11

暂扣物品管理办法………………………………………………12

办案程序规定……………………………………………………13

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4

 

 

 

 

 

 

 

第一部分  总则类制度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食品化妆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hd57365(以下称州局)的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食品稽查执法工作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受州局委托依法行使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和协调全州各级食品稽查机构开展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

三、受州局委托承担州内食品化妆品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跨地区、跨县(市)及国家局、省局交办的食品化妆品案件。

四、实施食品化妆品执法检验和协查、核查工作。

五、承办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各部门职责

 

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按“三定规定”设置内设机构(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分局综合部门

     1、承担文稿起草、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人事劳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安全保密、印章管理、后勤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综合工作。

  2、负责拟订食品化妆品稽查工作制度和计划。

3、负责稽查执法全程记录工作的组织实施。

4、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

5、完成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分局稽查部门

1、掌握分析食品或化妆品违法案件情况和稽查执法工作形势并提出工作建议。

2、执行食品或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制度,落实稽查执法工作计划。

3、组织查处食品或化妆品违法案件,开展执法检验。

4、落实稽查执法全程记录制度。

5、指导监督县(市)食品或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6、完成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岗位职责

 

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按“三定规定”设置岗位,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分局正职领导岗位

1、主持全面工作,具体分管相关工作。

2、落实会议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稽查执法工作制度和计划。

3、传达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全州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定期向hd57365(以下称州局)报告工作。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向州局提出完善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的建议。

5、加强食品化妆品稽查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确保高效、公正、廉洁执法。

    6、完成州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分局副职领导岗位

1、协助正职领导抓好分管部门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分管稽查执法工作,定期向分局正职领导报告工作。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参与工作决策。

4、完成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分局综合部门领导岗位

1、主持部门全面工作,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制度和计划,并负责督查督办。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工作计划,定期向分局主管领导报告工作。 

4、负责分局内部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5、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和接待工作。

6、提出干部任用、岗位交流、人员调转、职称评聘建议并组织实施。

7、组织开展各项内部管理及稽查执法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8、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9、负责稽查执法全程记录工作的组织实施。

10、负责稽查执法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

11、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分局稽查部门领导岗位

1、主持部门全面工作,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食品或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分局主管领导报告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监管形势,提出稽查执法建议。

4、依法组织开展食品或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参加案件合议。

5、依法组织开展食品或化妆品执法检验工作。

6、负责落实稽查执法全程记录制度。

7、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人事劳动岗位

      1、负责办理干部任用、岗位交流、人员调转、职称评聘等相关手续,整理、装订和保管人事档案材料。

2、负责工资核定及相关人事劳动工作统计报表。

3、负责分局内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4、负责稽查执法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5、负责落实请销假及考勤制度,做好相关备案统计工作。

6、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政策法规岗位

1、拟定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制度和计划,承办稽查执法业务培训相关工作。

2、负责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清理和备案工作。

3、负责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的衔接工作。承担案件证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裁量运用等相关问题的审核工作,提出并组织案件合议。

4、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案件法律文书的审核,承担案卷评查及管理工作。

6、受理移交案件、执法检验、投诉举报、协查核查或上级交办的案件,提出查处意见。

7、负责稽查执法全程记录登记备案及声像资料的管理工作,承担稽查执法案件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8、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文秘岗位

1、负责请示、报告、方案、计划、总结等文书的起草、校验及审核工作。

2、负责收发文登记、抄办、传阅及催办,承担文件的分类、阅卷和归档工作。

3、协调和联系上下级综合部门,负责上传下达,提出工作落实和督查督办意见。

4、负责对外沟通,协调和联系新闻媒体,承担政务信息、新闻报到的撰写和报送工作。

5、负责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

6、负责安全保密和印章管理。

    7、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八、纪检监察岗位

1、起草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组织党风廉政学习教育。

2、监督检查分局落实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负责干部任用、职称评聘、财务审计、资产管理、案件合议、绩效考核等工作的内部监督。

4、负责违反廉政纪律案件的查处,廉政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九、财务审计岗位

1、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不断完善经费管理

制度。

2、制定和执行财务预、决算和经费的计划编制、审核上报。 

3、定期提供财会报表、业务报表、收支明细表、库存物品明细表及相应的分析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承担财务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4、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5、负责审核原始单据、报销凭证,监督和控制开支范围。

6、负责执法装备、仪器、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管理台账。

7、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后勤管理岗位

1、承担国有资产、物资器材及办公用品的维护、保养及调拨使用。

2、负责暂扣、没收等物品的管理。

3、负责执法车辆的调遣使用。

4、负责安全警卫工作。

5、承担会议及相关活动的后勤保障任务。

6、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一、稽查岗位

    1、依法开展食品或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

2、负责案件先行登记保存、扣押封存及没收物品的请示、登记、结缴等,提出案件立案、合议意见并报请签字审批。

3、负责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等工作内容,制作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装订整理案卷。

4、负责稽查执法全程记录登记备案文件的填报和声像资料的采集制作。

5、依法开展食品或化妆品执法检验工作。

6、定期统计汇总稽查执法案件情况。

7、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  管理类制度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遵照hd57365(以下称州局)会议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和内设机构(部门)以分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格、数量、规模、会期,改进会议方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 分局局务会议

 

第四条 分局局务会议(以下称局务会议)由分局正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分局部门领导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五条 局务会议由分局正职领导或委托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六条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通报重大事项,研究具体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分析形势,研究部署重大稽查执法工作;

(三)讨论决定分局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工作要点;

(四)讨论其它需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 局务会议议题由分局综合部门根据分局正职领导意见,汇总分局相关部门建议确定。会议方案应至少提前3天报批。

第八条 局务会议由分局综合部门负责记录,会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起草会议纪要,报请分局正职领导审签后存档。

第三章 分局局长办公会

 

第九条 分局局长办公会(以下称局长办公会)由分局正职领导或委托副职领导召集和主持,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参加,相关分局部门领导列席参加。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州局党委会议、州局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听取分局各部门工作汇报;

(三)调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开展稽查执法案件合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研究决定分局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向州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条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局综合部门根据分局正职领导意见,汇总分局相关部门建议确定。

第十二条 汇报的分局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议准备,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分局综合部门负责记录,会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起草会议纪要,报请分局正职领导审签后存档。

第四章 分局干部大会

 

第十四条 分局干部大会由分局正职领导或委托副职领导召集和主持,分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分局干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动员部署全局性工作任务;

(二)传达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定;

(三)开展绩效考核相关事项,通报推荐表彰先进决定

(四)其它需要召开的干部大会。

 

     第五章 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 根据分工和工作需要,分局正职领导、副职领导或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工作,参加的单位、部门及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 专题会议的准备、组织、记录工作由分局相关部门负责,会前需报请分局正职领导批准,会后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并归档留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会议文件资料按权限和需要报州局存档或留存。

第十八条 会议费用按州局会议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关于请销假及考勤的规定,严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第二条 为提高执行hd57365(以下称州局)有关请假考勤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稽查分局综合部门负责请销假及考勤的备案统计工作,是该项管理制度的组织执行机构。

 

第二章  请病假规定

 

第四条 分局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请假,并递交医生休病假诊断意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同意签批后,报分局综合部门备案。特殊情况,可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休病假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六条 不能提供医生休病假诊断意见的,按请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请事假规定

 

第七条 分局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第八条 请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同意签批后,报分局综合部门备案。特殊情况,可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分局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十条 分局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休病假、事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续假的,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请假(事假、病假)1日以内的可采取口头方式,分局综合部门做好登记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分局部门领导请假,部门领导向分局主管领导请假,分局副职领导向正职领导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在2日以上(含2日)的均实行书面报告制。分局一般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及分局副职领导请事假2日以上需经分局正职领导同意,报请州局分管局长批准。分局综合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并报州局人事教育部门。

 

第五章  考勤规定

 

第十三条 分局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遵守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每次不超过半小时的,累计两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次超过半小时的累计两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四条 请事假1次不超过3小时的,按半天计算假期,超过3小时不到1天的按一天计算假期。

第十五条 分局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以下行为按旷工处理:

(一)假期满后未经续假或未准予续假而逾期不归的;

(二)假期满后未按时销假的。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请销假及考勤备案统计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请销假及考勤备案统计结果纳入分局稽查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一)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法定休假政策,按未休法定假期天数计算,列入加分项;

(二)年度累计休病假超过3个月、事假超过20天,按每超过1天计算,列入扣分项;

(三)工作人员年度旷工累计15天以上(含15天)、事假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列入否决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繁忙或遇有特殊情况时,不得请事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事假、病假)期间应报告去向、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公文处理规定

(试行)

 

为保证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行文规范和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hd57365(以下称州局)公文处理制度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文办理程序

(一)分局综合部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分局文秘岗位具体承担公文处理工作。

(二)分局收文、收电,一律由分局综合部门签收、登记、分办、送批、传递。分局以州局名义发文、发电,一律经分局综合部门校稿,分局正职领导同意,报州局办公室履行审批、签发程序。

(三)分局领导及其它工作人员通常不直接受理未经综合部门审核、登记的文件。遇有相关文件应主动送至综合部门并按程序受理。

(四)州局传阅、传批的文件,原件由分局正职领导阅签后,交回州局。其复印件转入分局内部传阅、传批程序。

(五)分局内部传阅、传批文件,应避免文件横向传递,认真履行签字手续,阅办后交由分局综合部门存档。

二、公文行文规则及公文种类、格式

参照2012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三、公文立卷、归档销毁

(一)对州委州政府以上下发的文件,任何个人不得留存,应在两日内处理完结并交由州局办公室,其复印件交由分局综合部门存档。

(二)立卷归档的范围、要求、阅档等按州局档案工作制度执行。

(四)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资料,经清理鉴别和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可由分局综合部门报州局办公室统一定期销毁 ,不得自行销毁。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廉政建设,确保依法行政,防止稽查执法出现徇私枉法行为,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做如下“五公开”和“十不准”廉洁自律规定。

“五公开”具体内容是:

1、公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法定执法权限;

2、公开稽查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

3、公开详细的稽查执法依据;

4、公开具体的稽查执法程序;

5、公开稽查执法办事期限及结果。

“十不准” 具体内容是:

1、不准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向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报”,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为管理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擅自减轻处罚或以罚代刑。

3、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娱乐以及旅游活动,坚决杜绝参加已立案并正在查处当中的涉案管理相对人的宴请。

4、不准在稽查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杜绝有案不查、查案不力、重错轻处、重案轻罚、不依法结案等。

5、不准以言代法,严禁稽查执法中的主观随意性。

6、不准在稽查执法中对管理相对人耍特权、摆威风或对举报人及提出申辩、听证、复议、行政诉讼要求的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

7、不准试用、借用管理相对人的物品及钱物以及以任何名义私自处理留置涉案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及食品化妆品添加剂。

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或借私人事务的名义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在婚丧嫁娶、生日宴请、乔迁新居、职务晋升等事务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索要和低价购买商品。

9、不准从事或参与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为亲友提供特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10、不准涉足色情服务场所或参加各种赌博活动。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化妆品稽查队伍建设,强化相对独立稽查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激励机制,调动稽查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绩效,提升稽查功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以案件领衔、靠案件支撑、用案件说话”,坚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简便易行、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食品化妆品稽查人员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州局)干部任用、职称评聘和评先选优工作中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化妆品稽查机构内部对在编在岗稽查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机构通常由稽查机构主要领导负责,由稽查机构副职领导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管理部门为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人员包括综合岗位和稽查岗位工作人员,以下所称稽查人员专指在稽查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培训、目标任务、稽查执法、作风纪律、廉洁自律五个方面。

(一)教育培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修养,努力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做到学有笔记、学有心得。

(二)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年度总体工作目标任务个人分解落实责任,高标准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做到事前有方案、过程有痕迹、事后有总结。

(三)稽查执法。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依规履行稽查执法职责。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裁量准确、文书规范的要求。

(四)作风纪律。顾全大局甘于牺牲奉献,爱岗敬业勇于担当重任,精诚团结乐于帮助同志,稽查办案作风严谨、吃苦耐劳、雷厉风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工作秩序。

(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条禁令》及州局有关要求,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维护食品化妆品稽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办法及权重

 

第六条 绩效考核实行100分制,采取日常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稽查机构领导定性考核和考核机构量化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量化考核占权重的90%,定性考核占权重的5%,民主测评占权重的5%。

第七条 日常绩效考核是年终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是年度量化考核分值的主要统计依据。日常绩效考核以个人自考为主,即对照日常绩效考核细则(附表1)每月由个人记录和统计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查找自身存在问题,确定当月日常绩效考核分值意见,稽查机构分管领导分别审核个人自考情况,确定当月个人日常考核分值意见,其结果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考核机构留存,作为年度量化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以考核机构施考为主。以下三项考核合计分值确定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值。

(一)对照年度绩效考核细则(附表2),由考核机构统计日常绩效考核情况,提出年度个人量化考核分值意见;

(二)考核机构通过召开干部大会组织民主测评,确定个人民主测评量化分值;

(三)稽查机构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根据日常工作表现,提出个人定性考核分值意见。

第九条 绩效考核突出稽查执法效能。教育培训占权重的5%,目标任务占权重的15%,稽查执法占权重的40%,作风纪律占权重的15%,廉洁自律占权重的15%。

 

第四章  量化分值的确定

 

第十条 绩效考核的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廉洁自律项均在基础分值基础上,执行考核细则扣分标准后,确定量化分值,扣分合计不高于该项基础分。

目标任务项量化分值按上款办法确定,稽查机构领导副职按分管的全部稽查人员目标任务项量化分值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一条 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按稽查人员参与案件办结的数量比重及质量情况确定。该项基础分40分,其中,案件办结B(25分)、五万元以上案件办结C(5分)、督办或联合执法案件办结D(5分),州局以上表彰或媒体曝光案件办结E(5分)。

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A=B×L/X+C×M/Y+D×N/Z+E×P/O。

L:稽查人员年度案件办结数;

M:稽查人员年度五万元以上案件办结数;

N:稽查人员年度督办或联合执法案件办结数;

P:稽查人员年度受州局以上表彰或媒体曝光案件办结数;

X:稽查机构年度案件办结总数;

Y:稽查机构年度五万元以上案件办结总数;

Z:稽查机构年度督办或联合执法案件办结总数;

O:稽查机构年度受州局以上表彰或媒体曝光案件办结总数。

稽查执法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准、自由裁量不当、案卷制作不规范等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项扣1分,合计不高于该项基础分。

发生重大执法过错被媒体曝光、在行政复议中被责令撤销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引发重大信访案件的此项不得分。

第五章  综合岗位稽查人员的考核

 

第十二条 综合岗位稽查人员指稽查机构领导及综合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综合部门工作人员除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一条外均适用本《办法》,其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按当年全部稽查人员量化分值的平均值(V)计算。

鼓励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稽查执法,每参与一件案件查办,按一个加分百分点W加分。

加分百分点W=(U-V)/X。

U:当年稽查人员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个人最高值:

V:当年稽查人员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的平均值;

X:稽查机构年度案件办结总数;

第十四条 稽查机构主要领导不参加本级稽查人员绩效考核。

稽查机构副职领导除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一条外均适用本《办法》,其目标任务项量化分值按第十条第二款计算,其稽查执法项量化分值按当年分管的全部稽查人员量化分值的平均值计算。

 

第六章  考核加分办法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当年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以上级别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中共延边州委、州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到州局表彰的加1分;

(二)撰写稽查执法类论文或调研文章,刊发在国家级刊物上的加3分,刊发在省级刊物上的加2分,刊发在州级刊物上的加1分;

(三)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法定休假政策,15天以上加3分,达到10天加2分,达到5天加1分;

(四)稽查人员办结10万元以上案件的加1分,20万元以上的加2分,30万元以上的加3分。

稽查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量化分值与加分项合计分值不高于100分。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最终获得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值确定当年参加州局干部任用、职称评聘和评先选优工作单位推荐顺序。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单位推荐资格。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国家机关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被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追责的;

(三)因违法工作纪律被州局以上级或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其它经绩效考核机构认定需要一票否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2见附件一。

 

 

第三部分  执法类制度

 

hd57365食品化妆品

稽查分局行政处罚审批权限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按处罚程序和处罚轻重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包括重大和复杂案件)。

第二条 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行调查取证和当场处罚决定合并制度,即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人员兼有调查取证和处罚决定的职责,可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包括重大和复杂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离制度。即调查取证由稽查执法人员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由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集体合议,报请hd57365(以下称州局)集体讨论决定。  

条四条 实施一般程序的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幅度除了警告以外一般应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假劣食品化妆品,罚款金额(含没收物品货值)个体在50元以上(含5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

第五条 实施听证程序的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幅度除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假劣食品化妆品以外,一般应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罚款数额个体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条六条 一般程序案件(听证程序重大复杂或较重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分局组织合议程序,经州局分管局长同意,报州局负责纪检工作的领导把关,送州局稽查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通常分局正职领导或委托副职领导参加州局重大案件审理,并汇报基本案情和合议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州局相关规定是指案情复杂、社会关注或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适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主要包括:

(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

(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

(四)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者罚款金额个人20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1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六)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

(七)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九条 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d57365食品化妆品

稽查分局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合议工作,提高合议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决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食品化妆品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案件必须履行合议程序。在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后,进入合议程序。

第二条 一般程序案件及听证程序案件合议工作均由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政策法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案件承办人及所在分局稽查部门负责人、分局主管领导及正职领导参加,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人员列席参加。

第三条 案件合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任务是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处理意见进行审议讨论。

第四条 凡参加合议的工作人员均具有平等发表意见的权利,当对案件的定性意见存有异议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五条 案件合议时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六条 案件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意见。

第七条 一般合议意见有以下三种: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查处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按照程序要求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第八条 案件合议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和所在分局稽查部门应根据合议意见,制作案件文书,按照《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行政处罚审批权限规定》的程序,完成法定处罚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化妆品

稽查分局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制度

 

为使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范围:包括对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形成的所有执法文书及其证据、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条 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文书归档工作由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综合部门归口管理。稽查执法文书的整理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于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分局综合部门移交。政策法规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案卷的审查及归档目录的制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文书立卷要求: 

(一)归档的稽查执法文书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及《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所附的标准文书及制作规范进行制作。

(二)归档的稽查执法文书必须用蓝黑墨水、碳素笔书写,严禁用铅笔、油笔、彩笔及红墨水书写,保证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三)归档的稽查执法文书相关证据材料凡是有原件的必须以原件归档;无原件用复印件归档的必须由出证单位或相关人员加盖印章或签字,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四条 案卷立卷办法:

(一)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组卷,一起案件涉及多个单位而且多个单位分别受到处罚的,可以按单位分别组卷。组卷应一案一卷,证据材料较多时,可将证据材料单独组成一卷。

(二)作为证据的照片(底片)应装入相册或案卷内,照片下面应注明行政处罚案件名称、拍照时间、地点、结案时间。作为证据的声像资料移动储存介质外部应标明行政处罚名称,证据采集时间、地点及案件结办时间。
    (三)案卷材料排列好后,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整理加工。小纸张的材料要裱糊或粘贴在A4纸上,大纸张的材料要折叠整齐并便于装订。

(四)案卷厚度一般不超过200页,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在每页的右上角编写页号(流水号)。 
  (五)案卷装订要采用统一卷皮。装订时要整齐结实,做到不压字、不掉面,不倒页,不损坏材料。 
  第五条 卷内材料的排列,以案件处罚程序为原则,按稽查执法文书形成先后顺序排列,同时注意执法文书之间的内在联系。如主件在前、附件在后。同一问题的多份证据材料,按出证时间顺序排列。

第六条 案卷封面须准确简明反映卷内内容。案由一项由“受理案件的单位――被立案单位――问题概括”三个部分组成,格式如“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关于查处***单位***问题案”。其余项目按规定填写。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d57365食品化妆品

稽查分局暂扣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暂扣物品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稽查执法行为制度化,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总队暂扣物品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暂扣物品泛指在稽查执法工作中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实施查封暂扣强制措施、实施没收违法实物处罚时,暂时控制的食品化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用于生产假劣食品化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

第二条 稽查执法工作中暂扣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规范有序。即在稽查执法工作中全部暂扣物品由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后勤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专库管理,并通过登记造册等一系列程序规范暂扣物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暂扣物品的管理要实行“三清”和“两分开”制度。“三清”即案件承办人员和暂扣物品管理人员要对实施暂扣物品做到数量清、价值清、移交清,在移交时做到账物相符、真实准确。“两分开”即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与实施没收处罚物品分账管理。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在实施物品暂扣后的三日内将全部物品清单(包括先行登记保存的、查封扣押的、没收的)向分局部门领导报告,并将实物与清单一并清点移交保管人,非本地办案的移交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第五条 凡依法应对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物品实施解除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措施的,应严格履行解除手续,由案件承办人提交全套相关执法文书,经分局正职领导审核签字后报hd57365(以下称州局)分管局长同意解除。

第六条 凡依法应对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物品实施没收处理的,应建立专门的没收物品账,并将没收实物转入库房保存,以备统一销毁。

第七条 对暂扣物品实行检查制度。即由分局主管领导对暂扣物品的入库、保存、出库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暂扣物品安全,流向合理。

第八条 没收物品按照州局的统一安排实施销毁,分局或个人不得自行组织销毁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办案程序规定

 

为规范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行为,保证办案程序合法有效,实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有关规定和稽查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属下列案件,均由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以下称分局)政策法规岗位工作人员受理,其它人员接收案件信息后应主动移交。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相关单位和部门移交或请予核查、协查的案件;

(三)群众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

日常稽查及执法检验发现的案件也应交由分局政策法规岗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

第二条 政策法规岗位工作人员实施案件登记后应及时送交分局正职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并送交分局主管领导或分局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条 分局稽查部门在案件查处中须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条 分局稽查部门在案件相处中须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一般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同时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收集佐证材料,制作调查笔录。

第五条 分局稽查部门在案件查处中,应按规定制作完整、准确的稽查执法文书。在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应提出合议申请并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事实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意见。

第六条 对于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二日内将罚款如数上交财会人员统一管理;对于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给予当事人罚款或没收物品的,案件承办人应负责将罚款票据及时归入执法文书内,没收的物品应及时交由分局后勤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和保管。

第七条 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尽快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并交由分局政策法规岗工作人员统一归档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d57365

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稽查执法过程中,通过实施执法痕迹管理,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稽查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 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旨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缺失;警示震慑违法行为,避免暴力抗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干预。

第四条 食品化妆品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文字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稽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办法

 

第五条 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备案登记及案卷制作记录稽查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稽查执法备案登记,即稽查执法前稽查人员需经稽查机构正职领导同意并完成《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附表)相关内容的填报,特殊情况应事后补报,稽查执法后明确记录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整改)意见,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使执法痕迹互相一致、互相印证,防范履责风险。稽查执法案卷制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要求,确保“逐级审批确责、自动留存痕迹”,降低执法风险。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稽查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调查询问、案件合议、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重要的稽查执法环节进行记录,并按保存期限管理录像、录音、照像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主体

 

第六条 依法享有执法或委托执法权的稽查机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稽查人员是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七条 稽查执法案卷由稽查机构制作和装订并交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稽查机构稽查执法部门每月定期将登记备案及声像资料交由稽查机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备案登记资料及稽查执法声像资料按保存期限保存。未予立案处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立案处罚的与执法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稽查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稽查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稽查人员的;

(三)稽查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形。

 

第四章  记录使用

 

第十条 稽查执法备案登记资料是依法履职、行政作为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稽查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稽查机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履行举证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备案登记资料及稽查执法声像资料实行严格管理,建立查阅审批制度。

第五章  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使用稽查执法记录设备应对管理相对人履行使用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稽查执法记录设备实行专人专管专用,定期维护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六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四条 稽查机构对备案登记资料及稽查执法声像资料每季组织一次回放检查,对落实稽查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严禁下列行为。

  (一)非不可抗拒因素,缺失对稽查执法重要环节的记录; 

(二)人为删减、修改执法记录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相关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稽查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稽查备案登记资料、稽查执法案卷及执法记录设备或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职、离岗或给予相应处分的行政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立稽查执法全程记录网络传输系统后,其终端管理仍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见附件二

 

附表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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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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