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2015-09-10 14:45:06 作者: 来源:食化稽查分局 ( 次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稽查执法过程中,通过实施执法痕迹管理,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稽查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 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旨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缺失;警示震慑违法行为,避免暴力抗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干预。

第四条 食品化妆品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文字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稽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办法

 

第五条 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备案登记及案卷制作记录稽查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稽查执法备案登记,即稽查执法前稽查人员需经稽查机构正职领导同意并完成《hd57365食品化妆品稽查执法(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附表)相关内容的填报,特殊情况应事后补报,稽查执法后明确记录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整改)意见,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使执法痕迹互相一致、互相印证,防范履责风险。稽查执法案卷制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要求,确保“逐级审批确责、自动留存痕迹”,降低执法风险。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稽查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调查询问、案件合议、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重要的稽查执法环节进行记录,并按保存期限管理录像、录音、照像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主体

 

第六条 依法享有执法或委托执法权的稽查机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稽查人员是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七条 稽查执法案卷由稽查机构制作和装订并交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稽查机构稽查执法部门每月定期将登记备案及声像资料交由稽查机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备案登记资料及稽查执法声像资料按保存期限保存。未予立案处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立案处罚的与执法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稽查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稽查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稽查人员的;

(三)稽查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形。

 

第四章  记录使用

 

第十条 稽查执法备案登记资料是依法履职、行政作为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稽查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稽查机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履行举证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备案登记资料及稽查执法声像资料实行严格管理,建立查阅审批制度。

第五章  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使用稽查执法记录设备应对管理相对人履行使用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稽查执法记录设备实行专人专管专用,定期维护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六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四条 稽查机构对备案登记资料及稽查执法声像资料每季组织一次回放检查,对落实稽查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严禁下列行为。

(一)非不可抗拒因素,缺失对稽查执法重要环节的记录; 

(二)人为删减、修改执法记录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相关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稽查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稽查备案登记资料、稽查执法案卷及执法记录设备或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职、离岗或给予相应处分的行政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立稽查执法全程记录网络传输系统后,其终端管理仍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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