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公告——食品

2015-06-11 16:49:54 作者: 来源: ( 次点击)

 

 

1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仙人掌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监督管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05号)

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美国库拉索芦荟是否可以食用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1283号)

3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08)

4  关于批准罗伊氏乳杆菌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的公告(2003年 第3号)

5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58)

6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311)

7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258)

8  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04年 第17)

9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

10  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69)

11  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

1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

13  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8)

14  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169)

15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

16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

17  卫生部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18)

18  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

19  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44)

2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21  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20)

22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2008年 第25号)

23  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80)

24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

2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2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聚丙烯酰胺可用于制糖工业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801)

27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

28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稽便函〔2009356号)

29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酱油半成品等不实行生产许可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860号)

30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202号)

31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

32  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

33  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 第5号)

34  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γ-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 第12号)

35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 第14号)

36  关于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的公告(2009年 第15号)

37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

38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

39  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391)

4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245 )

4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426)

42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允许硬脂酰乳酸钠用于发酵冷冻米面制品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061 )

43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5号)

44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天然肠衣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203号)

45  关于水发制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204)

46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 )

47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9)

48  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15)

49  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17)

5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

51  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

52  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

53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225)

54  卫生部关于甜菊糖苷和甜菊糖甙名称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300)

55  卫生部关于同意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428)

5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242)

5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

5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

5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

6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

6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

62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

63  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64  关于批准翅果油等2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

65  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4号)

66  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9

67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

68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

69  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第25)

70  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公告(2011年第41号)

7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

72  关于参茸酒等产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910)

73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

7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蛋清粉使用问题的复函

75  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 

7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柑橘纤维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2012262)

77  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 

7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

7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8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

8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

82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月饼标签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298)

83  关于批准部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公告(2012年 第1)

84  关于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2)

85  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

86  (2012年第8)

87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88  (2012年第10)

89  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2012年第13)

90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2012年 第16)

91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

92  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9)

93  卫生部关于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13]17)

9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 )

95  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

96  关于食品配料胶原蛋白肠衣标示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285)

97  关于通报与马来西亚研究毛燕亚硝酸盐情况的函(卫办监督函〔2013309)

98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

99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

100  关于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86)

1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计生函〔2013113)

102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

1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

10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风味鱼干制熟食适用标准问题的批复 (国卫食品函〔20135)

10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中链甘油三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514)

106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酪蛋白酸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517)

10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

108  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第1)

109  关于批准叶绿素铜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3年第2)

110  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3)

111  关于龙舌兰酒按照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6)

112  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 第10)

113  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第16)

1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2013年第43)

1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

116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

1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花菜中镉限量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77)

118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对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6)

11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

120  关于批准L-蛋氨酰甘氨酸盐酸盐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3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2014年 第3号)

121  关于批准ε-聚赖氨酸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年第5号)

122  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

123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12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4259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仙人掌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监督管理请示的批复

(卫法监食便函〔2001105号)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将引进墨西哥仙人掌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文收悉(辽卫函字〔2001120),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关规定,墨西哥仙人掌是我国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应当申报新资源食品,不能将之作为普通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此复。

○○一年五月十九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美国库拉索芦荟是否可以食用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1283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美国库拉索芦荟是否可以食用的请示的函(川卫疾发〔2001128)收悉。美国库拉索芦荟(Aioebarbadensis Miller)在我国没有长期食用史,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如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应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

此复。

○○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308)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2104)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纳豆在我国已有一定的使用历史。以枯草芽胞杆菌发酵生产的纳豆应按普通食品进行管理。

此复。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批准罗伊氏乳杆菌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03-12

2003年 第3

根据《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4),经审查,批准罗伊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 reuteri)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列入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目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如下:两岐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bifidum 婴儿双岐杆菌 B. infantis 长双岐杆菌 B. longum 短双岐杆菌 B. breve 青春双岐杆菌 B. adolescentis 保加利亚乳杆菌 Lactobacillus. bulgaricus 嗜酸乳杆菌 L. acidophilus 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 L. Casei subsp. casei 嗜热链球菌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 罗伊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euteri

○○三年三月三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58)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活性炭能否作为食品的请示(宁卫函发〔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

此复。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311)

庆元县卫生局:

您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2003]8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

此复。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00三年九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258)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484)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此复。

○○三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4-08-20

2004年 第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于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将食品新资源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注销上述类别新资源食品的卫生审查批件,并停止受理上述类别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的转让、变更、补发。

○○四年八月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12)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制发豆芽菜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09)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69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普通食品添加夏枯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按照《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王老吉凉茶向我部备案。

此复。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

早产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查处,但在乳制品(特别是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严格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促进乳制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通过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071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6450)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低聚果糖(FOS)使用问题的请示》(中乳协〔200665)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低聚果糖作为新资源食品原料可以用于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其他食品中,添加低聚果糖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要求。

专此函复。

○○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168)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作为何种食品管理的请示》(卫监秘〔2007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能否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需要对其安全性等资料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

此复。

○○七年五月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7169)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使用氧研制新型饮用水产品相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7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所使用的氧气应符合医用氧要求,氧气纯度不低于99%,制成的饮用水中含氧量不应超过150mg/L。生产企业应加强加氧饮用水的生产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

此复。

卫生部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函[2007]255)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人参列入药食产品名录的请示》(吉政文[2007 J1l2)由国务院办公厅转交我部办理。经会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中医药局组织专题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参在我国长期作为药物原料使用,作为普通食品食用的安全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建议你省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人参食用安全性研究,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危险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的问题,在修改药食两用原料名单过程中,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

专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0 O七年九月二十日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7274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七年十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8318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请示》(云卫发〔2008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酸角列入了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附件2),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进行管理。你省的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酸角的食用安全性问题,如将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开发利用,请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请批准。

此复。

 

○○八年八月七日

 

 

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8322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羊胎盘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湘卫报〔2008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羊胎盘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八年八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8544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硫酸镁列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符合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的硫酸镁,可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但应在制成最后产品之前除去助剂成份。硫酸镁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在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确保产品安全。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物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由于来文未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难以确定该原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无论是植物炭黑还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茶叶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08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低聚半乳糖、副干酪乳杆菌(菌株号GM080GMNL-33)、嗜酸乳杆菌(菌株号R0052)、鼠李糖乳杆菌(菌株号R0011)、水解蛋黄粉、异麦芽酮糖醇、植物乳杆菌(菌株号299v)、植物乳杆菌(菌株号CGMCC NO.1258)、植物甾烷醇酯、珠肽粉为新资源食品。上述10种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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