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16-12-27 14:54:19 作者: 来源:综合处 ( 次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落实全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单位干部职工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持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未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请换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2017年1月1日起,州局将不定期对州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检查,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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